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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9 學年度 第 2 學期 行政管理學系碩士班 王光旭教師 質化研究與方法 課程教材
2011/3/31 上午 08:08:36 #8
m09932003 
黃浩瑋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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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部門對於影響促參績效因素之認知
M09932003 黃浩瑋


研究背景與動機
1980年代,由於石油危機及國內的財政困難,使政府已經無法如過去照顧人民無微不至。政府因為財務短缺,對於政府內部公務人員提出裁員減薪政策,對外則向人民提出增加賦稅政策,引起內部與外部環境的巨大反抗,使政府面臨雙環困境(catch-22)。上述原因,政府思考如何改革,才可以減少政府支出,又不減少公共服務。英國柴契爾政府首先提出改革政策,主張「小而能政府」,向企業學習引進市場機制,將部份政府業務委由民間經營,政府不再扮演操槳者角色,主要論點包含:視人民如顧客、創造市場競爭機制、契約與半契約的配置增加…等(孫本初,2005)。政府已經不再是「大有為政府」由上而下的統治,而是藉由民間的資金與能力減輕政府的負擔,政府與民間處於平等的地位,促成「公私協力」(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簡稱PPP)模式發展。


除了英國政府改革政策,其他國家亦在這波潮流中使政府轉型,台灣也不例外。由於台灣政府財政不如過去充裕,許多公共建設需要藉由民間協力合作才能完成。政府期望透過引進民間的專業能力與資源,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務與建設並減少財政負擔,促進經濟發展。於民國83年公佈實施「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提升交通服務水準,其主要的獎勵措施包括協助土地取得與開發利用、融資與稅捐優惠及補貼利息等,藉此吸引民間投入(張蔚宏,2004)。但這僅侷限於交通建設,政府的公共建設不僅止於交通建設,而是包含許多面向,若可以更廣泛的與民間力量結合,應可以更加提升政府績效。民國89 年公布施行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為我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立下法律基礎,內容對公共建設、民間機構定義及主管機關執掌作了明確的規範。民間參與可注入更多資源,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一方面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一方面可為民間業者帶來商機,且能以有效率的方式去興建及經營公共建設(許家駒,2000 )。促參法涵蓋之範圍包括了:衛生醫療設施、交通建設及共同管道、觀光遊憩重大設施、環境污染防治設施、公園綠地設施、污水下水道與自來水及水利設施、電業設施及公用氣體燃料設施、社會及勞工福利設施、文教設施、運動設施、重大工商業及科技設施、新市鎮開發與農業設施等1 3 種不同領域之公共建設(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2000)。


促參法的制定與施行,是否因為有法源的依據而使得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都達到良善的績效?整理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文獻,從民國87年到民國99年共256篇,在檢閱文獻時了解並非所有的促參案都達到預期目標,有些失敗的原因是因為誘因不足無法吸引民間參與、興建過程中出現融資問題…等。據此發現影響促參績效的因素包含許多面向,如法令制度、財務因素、管理、監督、評估…等。但是政府或民間參與者可能未深入了解,而導致合作協力過程無法順利,造成促參績效不彰。並且過去促參文獻中未有全面探討影響促參績效的因素,期望藉由本文的探究,可以更加了解哪些因素會影響績效,使政府有關當局與民間參與者可以更加注意影響績效的關鍵因素,並且在合作的過程中會更加關注。此外,吾人基於政府與民間協力合作的出發點不同,政府是傾向於公益、依法行政;
民間是傾向於私利、彈性,探測公私部門對於影響促參績效因素的認知是否有所不同,並歸納分析兩者之異同,使往後公私部門合作時,雙方更加知悉彼此的想法,減少合作過程的衝突,可以使協力合作順利進行。


參考書目
1.張蔚宏(200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制度分析。台北大學地政學系碩士學位,未出版,台北。
2.許家駒(2000)。民間參與重大交通建設風險分擔之研究-營收風險。交通大學交通運輸研究所碩士學位,未出版,新竹。
3.孫本初(2005)。公共管理。台北:智勝文化公司。
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2 0 0 0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台北市:行政
院公委會
2011/3/31 上午 08:50:40 #10
m09932006 
董湘雲 
學生 
本課程發文次數: 28 




   
嗨~我是阿花

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協力關係與服務滿意度之研究
─以臺南市為例

壹、緒論
一、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改變,醫療技術的日益精進,使得人類的壽命延長,老年人口大幅增加。根據內政部統計處通報,2010年底台灣人口結構分析顯示:我國自1993年起邁入高齡化社會以來,65歲以上老人所占比例持續攀升,2010年底已達10.7%,老化指數 為68.6%。2010年老化指數雖仍較加拿大、歐洲各國及日本等為低,但較美國、紐西蘭及其他亞洲國家為高(內政部統計處,2011a:1)。如此人口老化的趨勢,再加上家庭結構的轉變,過去以家庭為主要的老年人口照護系統漸漸地無法負荷,取而代之的是蓬勃發展的安養或養護機構。然而,內政部為了瞭解65歲以上老人健康、居住、經濟、社會活動等狀況,以及起居生活困難情形,辦理「老人狀況調查」,其中顯示出:如果未來生活可以自理而願意進住老人安養機構、老人公寓、老人住宅或安養堂者僅19.5%(內政部統計處,2011b:2)。因此,針對這些健康的、非失能的老人,並不需要過多專業的醫療照顧,而是要以提供生活化的照顧為主。

1940年代後期,福利國家的出現,提供了許多福利服務,這並沒有引起社會重大的爭議或反對;然而伴隨著1970年代中期的石油危機,使得社會對於福利國家之共識不在,因此,源自於新右派思維的「新管理主義」,以經濟議題為理由,要求改變,並倡導福利多元主義,來做為對福利國家危機之回應(黃源協,2004:309)。老年人口的增加,政府得以投入的人力有限,再加上預算面臨赤字問題,社區照顧的概念被受到重視。英國為社區照顧概念之發源地,雖然對於「在」社區獲得照顧或「由」社區提供照顧意見上仍有分歧,但以台灣來說,較為強調由民間社會自發性的社區照顧模式,政府透過與民間團體之合作,來提供照顧服務(呂椿偉,2008:2-3)。行政院於2005年4月提出「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以產業發展、社福醫療、社區治安、人文教育、環境景觀、環保生態等六大面向作為社區評量指標。藉由該計畫推動全面性的社區改造運動,建立自主運作且永續經營之社區營造模式,強調貼近社區居民生活、在地人提供在地服務,並強化民眾主動參與公共事務之意識,打造一個「健康社區」(行政院,2005:3)。其中,社福醫療面向下,即以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做為其施政計畫之一(行政院,2005:14)。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計畫,是為了鼓勵社區自主參與初級預防照護服務工作。除了原先具有辦理照顧服務基礎之單位可擴充成為據點,另外在較為偏遠、福利資源相對缺乏的社區,也可由人力培訓進而設置據點來提供服務(內政部社會司,2005:1)。希望藉由該計畫的推行,結合當地人力、物力及相關資源,提供在地老人預防照護服務(內政部社會司,2005:2)。

二、研究目的與問題
本研究將透過與原臺南市轄區所成立的55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中之服務提供者及服務接受者,進行問卷調查及深度訪談。一方面,本研究想要從服務接受者的角度,來瞭解他們對關懷據點提供之服務的滿意度,並檢視據點所提供的服務與服務接受者的需求符合程度;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透過社區或非社區的團體輸送服務,而政府與這些中介組織間的協力關係為何?並將兩者間協力關係之分析結果,來對應地方政府每年對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的評鑑結果進行比較,瞭解官方的評鑑與民間的感受是否有落差存在?因此,本研究的目的有以下三點:
(一)瞭解原臺南市轄區內的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接受者對於服務項目的滿意度。
(二)瞭解地方政府與中介組織間的協力關係。
(三)檢視地方政府與中介組織間的協力關係,和臺南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評鑑成果之間的差異性。
研究問題進一步陳列如下:
(一)原臺南市轄區內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服務接受者對於關懷據點提供之服務滿意度為何?有無符合服務接受者之需求?
(二)地方政府與中介組織間的協力關係為何?
(三)地方政府與中介組織間的協力關係好,是否能對應到評鑑成果優?

參考文獻
內政部社會司(2005)。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2011年3月30日,
取自:http://www.moi.gov.tw。
內政部統計處(2011a)。內政部統計通報一〇〇年第二週(99年底人口結構分
析),2011年3月30日,取自:http://www.moi.gov.tw/stat/news_content.aspx?sn=4943。
內政部統計處(2011b)。內政部統計通報一〇〇年第十一週(98年老人狀況調
查結果),2011年3月30日,取自:http://www.moi.gov.tw/stat/index.aspx。
行政院(2005)。台灣健康社區六星計畫推動方案(核定本),2011年3月29日,
取自:http://community.culture.taichung.gov.tw。
呂椿偉(2008)。臺北縣市執行「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實施計畫」治理模式之
研究。國立臺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論文,未出版,台北。
黃源協(2004)。從「全控機構」到「最佳價值」─英國社區照顧發展的脈絡與
省思。社區發展季刊,106,308-331。



文章於 2011/3/31 上午 08:51:56 被 m09932006 編輯過
2011/3/31 上午 08:52:56 #11
m09932006 
董湘雲 
學生 
本課程發文次數: 28 




   
課程:質化研究方法之書面一:研究背景與動機
姓名:董湘雲 M09932006
日期:10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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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動保政策評估指標之建構
*研究背景與動機
二十一世紀全球關注的新議題除了「生態環境」外,動物保護的理念已是世界潮流,世界動物衛生組織於二○○四年二月在巴黎總部召開第一次世界動物福利研討會,確認了動物保護是世界性的重要議題;台灣地區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決議,也採取「動物福利」的觀點來改善流浪動物的福利問題,強調人類對動物應盡的本分(江俊亮,2005)。惟目前全球對動物福利的範圍與程度,費昌勇(2004:1)認為會因學者對動物權認定觀點之不同而有差異,也造成社會對公共政策之道德批判,產生價值衝突。而政府雖有動物保護法作為法律依據,但道德上仍然無所適從。

我國動物保護法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公佈施行以後,對流浪動物處理程序有了法定之依據,為全世界第54個實施動物保護法的國家(劉珈延,2004:74),至民國九十七年為止,已經歷六次修法,最近兩次修法公布施行乃在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及九十九年一月廿七日,在最後幾次修法中加入了入罪化的規定,在法律修訂公告後,對民眾虐待、傷害或棄養動(寵)物致死、宰殺犬、貓或經中央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者,除了增加罰款額度外,將可科以徒刑(吳宗憲,2009:4)。由此看來,動物保護法的立法與相關法規已日益完備。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仍須透過適當的配套措施執行才能立竿見效。近年來政府推動的動物保護政策,如改善流浪動物捕捉方式、寵物晶片管制、提供妥適的收容處所、給予照顧及醫療、宣導認領養觀念、人道安樂死處理等方式,以減少流浪動物遭受飢餓、傷病、受虐的情形。

惟近年來台大學生虐貓案、流浪犬咬傷孩童、收容所環境品質低落等新聞報導仍層出不窮,根據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9)針對全台326個縣市鄉鎮─捕犬、留置、收容流浪犬貓現況,完成大規模、完整調查得知,動保法立法至今12年間,流浪犬貓數量不減反增,且全台超過九成的縣市鄉鎮,將捕捉來的犬貓,關在偏僻、無人造訪的垃圾場、公墓或屠宰場旁,讓犬貓喝糞水,吃發霉、長蛆、爬滿螞蟻的餿水或飼料;或根本不給水、不餵食,任憑犬貓飢渴而死;無數殘病的犬貓,無法獲得醫療或緊急人道安樂死,只能任憑蛆蟲齟咬,在籠中痛苦到「自然」斷氣…。綜上可知,公共政策之制定與執行間存在著巨大的落差,吾人認為最關鍵的因素在於─我國動物保護政策並未有評估機制以評量執行之績效。且從政策類型來說,動物保護政策亦屬道德政策之一環,這類政策除政策本身目的之爭議性高,其產出成果亦難以績效來一概而論,因此政策特質及應如何評估才能達到政策目的,實屬應深刻探究的議題。

爰此,本研究希望探討國內外有關各種道德政策(包括動保政策)與政策評估之文獻,歸納並分析文獻中評估道德政策的方式,試圖找出適用於評估動物保護政策之評核指標,期望可作為政府執行動物保護政策之參考。

*參考文獻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2009)。公布全台326縣市鄉鎮流浪犬貓捕捉、收容現況調查,控訴政府集體、大規模虐待流浪犬貓,2009年11月4日取自(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網址:http://www.east.org.tw/that_content.php?id=285。

江俊亮(2005)。學者:台灣流浪狗減少 動物福利政策有進步,2005年6月8日取自(大紀元),網址:http://www.epochtimes.com/b5/5/6/8/n948717.htm。

吳宗憲(2009)。我國動物保護政府行政組織政策執行力之研究。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委託報告,未出版。

費昌勇(2004)。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動物福利政策,2004年取自(豐年社),網址: http://www.harvest.org.tw/index.asp?a=ctx&xItem=4607&ctNode=1338。

劉珈延(2004)。動物保護法立法前後公私協力關係之研究-以棄犬問題處理為個案分析。國立東華大學公共行政研究所碩士論文,未出版,花蓮。
2011/3/31 下午 01:42:07 #12
m09932004 
賴俐汝 
學生 
本課程發文次數: 22 




   
質化研究 書面一 賴俐汝M09932004
文化資產相關之非營利組織參與的公共價值-以台南市文化資產保護協會為例

一、 動機與背景
非營利組織所涉及的領域很廣,而我選擇文化資產相關的非營利組織作為研究對象,一來因為我所居住的城市-臺南市為臺灣的歷史文化中心,臺南市一直以來其文化色彩十分強烈,作為一個生活在這座城市的市民,應該保有認識和守護家鄉的文化資產的心態和責任。二來,文化資產的守護其所能產生的週邊效益也是我所期待及想探討的重點。再者,國際及國內的政府、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組織對於文化資產越來越重視及保護。因此,筆者選擇以文化資產守護相關的非營利組織作為研究對象。國際上,針對文化資產的守護,以國際性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為代表,其於文化方面的主要工作包括:召開世界文化政策會議,協助會員國制訂、協調文化政策、組織世界各地區文化和歷史研究、組織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恢復和展出工作、培訓文物保護人員、組織國際文化交流、舉辦會員國巡迴展覽、翻譯並介紹世界文學名著,以上這些對有形或無形的文化資產守護的活動可顯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致力於文化資產守護的努力和重視。

針對文化資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訂定了具體的公約,最為人熟知的是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中所訂定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此公約所依據的觀點是,某些遺址具有普適人類的突出價值,因此,應被列為人類共同遺產。在不影響國內立法所規定的國家主權和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公約締約國承認,保護世界遺產是整個國際社會的義務。《世界遺產名錄》目前已收錄了700多項自然和文化遺產,從印度的泰姬陵到馬里的通布圖城,還包括像澳大利亞的大堡礁這樣的自然奇觀。世界遺產中心是公約的常設秘書處。教科文組織為保護特殊遺產提供技術援助,如(柬埔寨)吳哥的高棉古都和摩洛哥的非斯城。又比如阿富汗的文化遺產異常豐富,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目前教科文組織也正在阿富汗開展一個新專案。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第一表像,文化遺址和自然遺址與人類的個性是不可分割的,確切地說,它們是人類個性的產物。而人類個性,涉及到文化表達方式方面,本身就表現了極大的多樣性,這一點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明顯。在文化遺產有非物質遺產的形式:節日、歌曲、語言和激發創造性和團結精神的集會地點…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第一部旨在保護這類遺產的國際法律文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一個國際評審委員會在2001年選中了首批19項《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該委員會將定期把其他傑作列入該名錄,目的是為其提供法律保護和財政幫助(UNESCO,2011)。

除了訂定具體的公約來保護文化資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0年成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區文物古蹟保護獎(UNESCO Asia-Pacific Heritage Awards for Culture Heritage Conservation),此獎項旨在表揚及鼓勵亞太區內由個人及公私營部門主導的文物古蹟保護計劃。得獎項目成為區內文物古蹟保護技術和社會的基準,亦是該地區文物古蹟保護活動的催化劑,推動其他業主保留歷史建築。這個獎項對於位於亞太區的臺灣,為一個值得關注的活動,此外,我們也可透過對文化資產的維護和宣揚,進而發展出一個行銷臺灣的管道。

在國內,我國對於文化資產也有制定相關的政策-文化資產保存的基本法,簡稱文資法。1982年5月公佈施行,1997年1月及5月、2000年2月、2002年6月四度局部修正;後又進行結構性的修正,於2005年2月公佈,同年11月施行,與文化資產保存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子法共20餘種,共同構成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根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條指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此條文指出的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和發揚多元文化,確實是臺灣社會仍需加強的部份。而最新的2005年文資法修法之主要重點,除在於文化資產類別及主管機關的改變之外,也有一些新的觀念及作法,包括:保存方式較具彈性、強化文化資產預防性的保護、增加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保護、強調保存與再利用並重、增加獎勵措施等(林會承,2011)。我國的文資法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和自然文化景觀等五項,界定為文化資產,分別訂定條文加以保護,為台灣地區文化資產的保存,提供了具體的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訂定與實行,顯示出我國政府在致力發展工商業及高科技之餘,仍意識到歷史與文化的重要性,體認保存過去留下來之文物、古蹟和遺跡之事刻不容緩。新北市八里的十三行遺址、台北市士林的芝山岩和台南科學園區諸遺址的發掘工作,便是文化資產保存法執行之後的成果。

除了文資法外,民國99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其中的第二條:「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此條文突顯我國政府除了重視文化資產的保存和維護外,並致力於將文化發展為一種國家的軟實力。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文化相關政策來促進國家的發展產生經濟效益,以鄰近臺灣的韓國為例,韓國是一個民族色彩十分強烈的國家,對於自身文化的維護和發展也是十分重視。在1998年,韓國政府即提出「文化立國」的政策,並先後頒布了「國民政府新文化政策」、「文化產業發展五年計劃」、「文化產業推進計劃」、「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等十幾部法規,並在2001年成立了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反觀臺灣,卻是在2010年才確立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且臺灣社會存在一種矛盾的現象,一方面會很強調及捍衛臺灣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對於國外文化卻又很容易吸收和接納,其實這沒有絕對的好或壞,重要的是我們如何學習他國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從現在開始致力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提昇臺灣的軟實力,進而發揚臺灣的文化價值。
本研究選擇以臺南市的非營利組織作為研究對象,臺南市就如同是臺灣的京都,其文化資產十分的豐富,並且臺南市歷經荷蘭人佔領、鄭成功的經營、清朝統治、日據時期及現在的民國,臺南市就像是一個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的縮影一般。若僅依憑政府公部門的文化資產維護相關政策來維護並促進地方發展特色行動顯然還不足,因此非營利組織的參與和協助,對於民眾和社會將更具公共價值創造之公民社會的行動力。因此,本研究將探究非營利組織其協助文物資產維護保持之努力,以及與政府公部門之認知歧異與行動差異,期經由研究之進行,導引認知歧見縮減與凝聚行動共識,從而活化文化公共價值,促進地方文化價值的傳承、發揚並創造更多由文化所延伸並有益於民眾的公共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