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09932004
賴俐汝
學生
本課程發文次數: 22
|
|
|
|
質化研究 書面一 賴俐汝M09932004 文化資產相關之非營利組織參與的公共價值-以台南市文化資產保護協會為例
一、 動機與背景 非營利組織所涉及的領域很廣,而我選擇文化資產相關的非營利組織作為研究對象,一來因為我所居住的城市-臺南市為臺灣的歷史文化中心,臺南市一直以來其文化色彩十分強烈,作為一個生活在這座城市的市民,應該保有認識和守護家鄉的文化資產的心態和責任。二來,文化資產的守護其所能產生的週邊效益也是我所期待及想探討的重點。再者,國際及國內的政府、非政府組織及非營利組織對於文化資產越來越重視及保護。因此,筆者選擇以文化資產守護相關的非營利組織作為研究對象。國際上,針對文化資產的守護,以國際性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為代表,其於文化方面的主要工作包括:召開世界文化政策會議,協助會員國制訂、協調文化政策、組織世界各地區文化和歷史研究、組織世界文化遺產的保護、恢復和展出工作、培訓文物保護人員、組織國際文化交流、舉辦會員國巡迴展覽、翻譯並介紹世界文學名著,以上這些對有形或無形的文化資產守護的活動可顯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致力於文化資產守護的努力和重視。
針對文化資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也訂定了具體的公約,最為人熟知的是於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舉行的第十七屆會議中所訂定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 此公約所依據的觀點是,某些遺址具有普適人類的突出價值,因此,應被列為人類共同遺產。在不影響國內立法所規定的國家主權和知識產權的情況下,公約締約國承認,保護世界遺產是整個國際社會的義務。《世界遺產名錄》目前已收錄了700多項自然和文化遺產,從印度的泰姬陵到馬里的通布圖城,還包括像澳大利亞的大堡礁這樣的自然奇觀。世界遺產中心是公約的常設秘書處。教科文組織為保護特殊遺產提供技術援助,如(柬埔寨)吳哥的高棉古都和摩洛哥的非斯城。又比如阿富汗的文化遺產異常豐富,在世界上名列前茅,目前教科文組織也正在阿富汗開展一個新專案。作為人類共同遺產的第一表像,文化遺址和自然遺址與人類的個性是不可分割的,確切地說,它們是人類個性的產物。而人類個性,涉及到文化表達方式方面,本身就表現了極大的多樣性,這一點在發展中國家尤其明顯。在文化遺產有非物質遺產的形式:節日、歌曲、語言和激發創造性和團結精神的集會地點…等。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制定了第一部旨在保護這類遺產的國際法律文書:《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一個國際評審委員會在2001年選中了首批19項《人類口述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該委員會將定期把其他傑作列入該名錄,目的是為其提供法律保護和財政幫助(UNESCO,2011)。
除了訂定具體的公約來保護文化資產,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於2000年成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亞太區文物古蹟保護獎(UNESCO Asia-Pacific Heritage Awards for Culture Heritage Conservation),此獎項旨在表揚及鼓勵亞太區內由個人及公私營部門主導的文物古蹟保護計劃。得獎項目成為區內文物古蹟保護技術和社會的基準,亦是該地區文物古蹟保護活動的催化劑,推動其他業主保留歷史建築。這個獎項對於位於亞太區的臺灣,為一個值得關注的活動,此外,我們也可透過對文化資產的維護和宣揚,進而發展出一個行銷臺灣的管道。
在國內,我國對於文化資產也有制定相關的政策-文化資產保存的基本法,簡稱文資法。1982年5月公佈施行,1997年1月及5月、2000年2月、2002年6月四度局部修正;後又進行結構性的修正,於2005年2月公佈,同年11月施行,與文化資產保存施行細則以及相關子法共20餘種,共同構成臺灣文化資產保存的根基。根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一條指出「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充實國民精神生活,發揚多元文化,特制定本法。」此條文指出的充實國民精神生活和發揚多元文化,確實是臺灣社會仍需加強的部份。而最新的2005年文資法修法之主要重點,除在於文化資產類別及主管機關的改變之外,也有一些新的觀念及作法,包括:保存方式較具彈性、強化文化資產預防性的保護、增加保存技術及保存者的保護、強調保存與再利用並重、增加獎勵措施等(林會承,2011)。我國的文資法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的古物、古蹟、民族藝術、民俗及有關文物和自然文化景觀等五項,界定為文化資產,分別訂定條文加以保護,為台灣地區文化資產的保存,提供了具體的依據。 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訂定與實行,顯示出我國政府在致力發展工商業及高科技之餘,仍意識到歷史與文化的重要性,體認保存過去留下來之文物、古蹟和遺跡之事刻不容緩。新北市八里的十三行遺址、台北市士林的芝山岩和台南科學園區諸遺址的發掘工作,便是文化資產保存法執行之後的成果。
除了文資法外,民國99年1月7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簡稱文創法,其中的第二條:「政府為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應加強藝術創作及文化保存、文化與科技結合,注重城鄉及區域均衡發展,並重視地方特色,提升國民文化素養及促進文化藝術普及,以符合國際潮流。」此條文突顯我國政府除了重視文化資產的保存和維護外,並致力於將文化發展為一種國家的軟實力。國際上,越來越多的國家採用文化相關政策來促進國家的發展產生經濟效益,以鄰近臺灣的韓國為例,韓國是一個民族色彩十分強烈的國家,對於自身文化的維護和發展也是十分重視。在1998年,韓國政府即提出「文化立國」的政策,並先後頒布了「國民政府新文化政策」、「文化產業發展五年計劃」、「文化產業推進計劃」、「文化產業振興基本法」等十幾部法規,並在2001年成立了韓國文化產業振興院。反觀臺灣,卻是在2010年才確立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並且臺灣社會存在一種矛盾的現象,一方面會很強調及捍衛臺灣的價值;但另一方面,對於國外文化卻又很容易吸收和接納,其實這沒有絕對的好或壞,重要的是我們如何學習他國之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並從現在開始致力臺灣的文化創意產業,提昇臺灣的軟實力,進而發揚臺灣的文化價值。 本研究選擇以臺南市的非營利組織作為研究對象,臺南市就如同是臺灣的京都,其文化資產十分的豐富,並且臺南市歷經荷蘭人佔領、鄭成功的經營、清朝統治、日據時期及現在的民國,臺南市就像是一個臺灣歷史與文化發展的縮影一般。若僅依憑政府公部門的文化資產維護相關政策來維護並促進地方發展特色行動顯然還不足,因此非營利組織的參與和協助,對於民眾和社會將更具公共價值創造之公民社會的行動力。因此,本研究將探究非營利組織其協助文物資產維護保持之努力,以及與政府公部門之認知歧異與行動差異,期經由研究之進行,導引認知歧見縮減與凝聚行動共識,從而活化文化公共價值,促進地方文化價值的傳承、發揚並創造更多由文化所延伸並有益於民眾的公共價值。
|
|